中小学校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恒保带您解读

2019-11-20 3472

中小学校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中小学校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二、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属于重要公共建筑。(附录B)

三、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2.1.3)

四、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五、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条文相冲突时,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耐火等级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


第三章 灭火救援


中小学校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

中小学校校园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8.4.2)


第四章 建筑层数、平面布置要求、安全疏散


一、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二、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4.3.2)

三、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2.24)

四、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6.2.25)

五、汽车库不应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的地下部分:(4.1.4)

1)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六、修车库不得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4.1.6)

七、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4.2.4)


第五章 安全疏散


一、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8.3.2)

二、中小学校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8.3.1)

三、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8.4.3)

四、校园内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设置台阶。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8.4.5)

五、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8.5.6)

六、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8.5.1)

注:本条应协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8处置,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七、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8.5.3)

八、教学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以下情况可设置1个:(5.5.1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九、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樘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8.2.4)

十、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8)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十一、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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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100人的净宽度指标存在争议,详见文末疑难探讨。

注2:教学建筑的楼层位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教学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十二、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8.8.2)

十三、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8.2.1)

十四、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8.2.2)

十五、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8.6.1)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十六、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8.6.2)

十七、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8.7.2)

十八、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7.3)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十九、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8.7.4)

二十、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8.7.5)

二十一、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7.6)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二十二、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8.7.7)

二十三、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8.7.8)

二十四、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8.7.9)

二十五、学校教学楼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二十六、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注:表5.5.17对教学建筑有特定要求)

二十七、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8.5.1)


第六章 内部装修


一、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8.1.3)

二、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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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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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章 消防设施


涉及中小学校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二、中小学校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10.2.7)

注:玻璃门发生破裂时,容易使学生受到伤害

三、中小学校建筑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中小学校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学校教室、教研室,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五、中小学校的电源插座回路、电开水器电源、室外照明电源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3.8)

六、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8.5.2)

七、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8.5.3)

八、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8.5.4)

九、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施行。


第八章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是指《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本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中小学校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章 疑难探讨


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怎样处置?

解答:

1、两者确实有较大的区别,《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总层数为单位;

示例,建筑高度为四层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2.3要求,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地上一、二层的为0.7m、地上三层为0.8m、地上四层为1.05m;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要求,以总层数为单位,一至四层均为1.0m;

2、出现这情况的原因,是因为现行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仍为2011版,当时适应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以楼层为单位,后来,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更为以总层数为单位。

3、针对此情况,建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2.3的每100人净宽度指标适应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以总层数为单位取值,调整后的表格如下: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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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净宽度指标调整外,相对《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原表8.2.3,本表还取消了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是因为教学建筑的楼层位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6要求:教学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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